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
被人临时喊去做小工,却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才知道喊自己去做工的并不是真正的东家,那么受伤的责任该怎么认定呢?近日,上虞法院一审判决这起《新劳动法》颁布后该市首起劳动关系争议案件,认定双方并未建立起劳动关系。
许某在崧厦经营着一家石材经营部,其日常的经营管理由其丈夫王某负责。2007年8月,某钢球厂向该经营部购买一批花岗石,双方约定按实际铺设完成的面积计算总价格。约定后,王某让谢某、葛某等人去铺设,双方对铺设时间,工作方式、结算方式均未作约定。而按行业惯例,一般按铺设面积计算来结算。2007年9月7日,谢某临时有事没有参加铺设,葛某因铺设石材需要帮手,自行叫来亲戚张某做小工。下午1点半左右,50多岁的张某在吊机上搬运黄沙、水泥时,因吊机缺乏安全措施,不慎从二楼跌落,导致张某后脑破裂,右腿折断。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石材经营部垫付了部分治疗费。
此后,张某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才能给予工伤认定,去年年底经劳动仲裁,张某与石材经营部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不服,故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石材经营部自2007年9月7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张某是由葛某临时找来到铺设花岗石施工场地来做小工,工作岗位不是由石材经营部的零售性质决定的正常工作岗位;张某参与的岗位不受石材经营部的安排、指挥与管理,张某的工资报酬由葛某按工支付,所以张某与被告石材经营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故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昨天,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社会上存在着诸多如张某类似的用工方式,因而该案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作为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做一些必要的自我防范工作,注意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