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本月起,新修订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记者昨天从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了解到,新《条例》对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使得我市一部分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龄退休人员,不再受到只能延续缴费“10年”或“5年”的年限限制了。这意味着,即使有人今年已满59周岁,依然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要他不间断按月缴费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条例》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指199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的有关人员解释道,新《条例》实施前,如果我市一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延续缴费10年或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根据市政府去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他就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以及与他的缴费年限有关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这与那些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相比,他享受的养老保障水平就低了。这个延续缴费的年限限制,令我市一些看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却年龄偏大的人员感到遗憾和无奈。
举个例子:本市一位55周岁的男子,今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条例》实施前,在他满60周岁后只能延续缴费5年,却无法缴满15年,也就是说,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新《条例》实施后,他可以延续缴满15年,从69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