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于实在忍受不了附近餐饮企业每天发出的噪音和产生的油烟污染,家住市区金都景苑北景苑6幢2单元302室的孙某将市环保局告上法庭,案件第三人是嘉兴经济开发区客必多快餐店。该案一审于今年4月30日在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的结果是:撤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嘉环许字第0517093号《排污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不服一审结果,市环保局在8月25日提出了行政上诉,10月15日上午,该案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不过没有当庭宣判。
法庭上,市环保局坚定地认为:一审判定上诉人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是错误的。
对此,市环保局代理律师给出了三个理由。
理由一:本案第三人经营的餐饮用房性质是商业用房,因此,本案涉及的商铺不属于禁止作为餐饮用房之列。孙某明知其所购买的住宅与第三人的临街商业用房系整体相连的建筑结构,而自愿购买。从相邻关系来看,孙某的住宅与第三人的商业用房并非紧密相邻,而是相隔另一户商业用房,因此一审认定:“原告的房屋距客必多快餐经营用房最近”,与事实不符。
理由二: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本案涉及的是第三类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没有必须征求意见的程序规定,市环保局不存在法定程序上的告知义务。
理由三:尽管对于市环保局作出的此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必须履行征求告知义务,市环保局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还是要求第三人对左邻右舍和当地居委会征求意见,上诉人也履行了此项额外的义务。只是,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外延有多大,法律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坚持认为没有征求孙某意见,属于违反法律程序,市环保局认为此项认定过于牵强,不利于市环保局依法行政,也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案情回顾:
2005年,王某租赁金都景苑北景苑B6-9号商铺开客必多中式快餐店,并向市环保局申请饮食娱乐业环境保护审批。市环保局实地察看了开店的位置,告知申请人申请排污许可的相关要求及条件。同年10月10日,该建设项目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0月11日,市环保局经审核,同意客必多快餐店经营,并颁发了《排污许可证》。随后,王某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取得了客必多快餐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市民孙某于2003年8月26日购得金都景苑北景苑6幢2单元302室房屋,孙某等人先后搬入居住。在客必多快餐店经营过程中,孙某等认为客必多营业造成的污染影响其正常生活,多次投诉,得知客必多快餐店取得了市环保局的排污许可,便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