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 价值超过18万元的轿车在小区内失窃,案子虽然破了,但赃车直到现在都没有追回。于是,车主与小区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昨天,杭州余杭区法院对这起发生在天都花园的窃车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先生家住余杭天都花园,岳父于2003年将新购的本田雅阁车送给他。杨先生每天回家后都将车停在车库的固定泊位。
2005年12月26日一大早,杨先生发现车子不见了。直到2006年10月,偷杨先生车的3名小偷因牵涉其他偷车案,在宁波被判无期徒刑。
由于杨先生失窃的车辆已被销赃,到现在都没有追回。而当时车辆也没有办理失窃险,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偷车贼现在服刑,均无赔偿能力。
杨先生入住天都花园时,曾一次性交纳了终身物业费5080元,并签订了物业管理公共契约。可是,偷车贼事后交代,当时在天都花园实施盗窃的10多分钟时间里,没有碰到过小区的保安,小区门口也没有设置阻挡汽车出入的栏杆。杨先生据此认为,车辆的失窃与物业公司保安未尽管理义务有直接的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一再坚持他们适当履行了义务,不应当承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险责任。因为物业公司雇请了保安,实行24小时门岗值勤,并建立了小区巡逻制度,涉案车辆是在杨先生租用的车库被窃,物业公司对私人所有的车库无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杨先生也没有申请登记过涉案车辆并交纳相关费用,小区保安对杨某的车辆不负注意义务。按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备有车库的住户自用车辆需向物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辆出入证,并交纳一定的道路养路费,而杨先生从未向物业公司申领过出入证,也未交纳过道路养护费。
物业公司承认,在交房时一次性向杨先生收取终身物业管理费为5000元,依照“质价相符”的原则,业主不能凭借交纳如此微薄物业管理费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天衣无缝的安全防范服务。
庭审期间,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案发当天小区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及门岗执勤的书面记录,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客观上给犯罪的实施带来了一定便利条件,对车辆被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天都花园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酌情支持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杨先生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