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举行的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这份鼓励服务业发展的“大礼包”,含金量颇高,引起不少关注。
据了解,除了《实施意见》中三大部分16条具体政策,省级有关部门正在深化细化其中的工作清单,包括19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将在年底前后陆续推出。
在全国各省(区、市)已经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中,我省《实施意见》政策支持力度居首。本报记者就此请教参与起草该项政策的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为读者进行解读。
按照前3年增长口径计算,各市、县能多留不少钱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激励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
据介绍,《实施意见》是根据今年3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结合浙江实际制订的。《实施意见》围绕实施“两创”总战略,在框架设计上充分体现了改善服务业创业环境和鼓励创新的精神。
《实施意见》的政策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激励地方政府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另一类是激励更多企业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
对地方政府发展服务业的激励,主要通过财政手段体现。比如,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全部返还奖励,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上缴营业税总额的20%。如果按前3年市、县营业税增长口径计算,未来5年,市、县地方财政可以多留下约110亿元。又如,省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对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按前3年增长口径计算,未来5年,各市、县地方财政能多留下50亿元。此外,从明年起,我省将对各市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逐步扩大到对县(市、区),引导地方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
企业能够享受的激励政策就更多了。从放宽服务企业准入门槛到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从税费减免优惠到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下调……今后,浙江的服务企业将获得更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开业、贷款、用地、缴税……
六大类优惠政策,不少企业都用得上
聚焦《实施意见》中含金量最高的条款,可以发现重点政策主要分布在市场准入、金融支持、用地保障、要素价格和收费、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等6个方面。
市场准入政策——不同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领域均可进入;一般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至3万元。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可进一步放宽条件。
金融支持政策——改变服务企业缺乏可抵押固定资产而融资难的现状,推进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对鼓励发展领域内的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
用地保障政策——各市、县在制定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各地服务业发展水平也将成为省安排地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用地指标分配依据之一。列入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予以优先安排。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中心城市市区企业“退二进三”,符合规划、整体搬迁的,可获得一定补助。
要素价格和收费政策——目前,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工业。不过到今年年底,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将与一般工业基本实行同价。涉及服务企业的各类行政性收费还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
财政扶持政策——除了上文提到的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外,省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还将继续加大对服务业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增加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明年已明确安排5000万元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探索性、创新性、示范性、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业项目,以及欠发达地区带动作用较强的服务业项目等。
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制造企业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分离,分离后高出原税额的部分由各地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如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等纳税有困难的,可在设立初期3年内予以减征。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企业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可降低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