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 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能否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难问题?如何严格准入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如何在一些细节上更具操作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和《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引来了市民的热议。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专家和业内人士,来听听他们的建议。
问题1:建可租经济房的钱由谁来出?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支付一定数额房款后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全部房款,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的首付款肯定不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也就是说首付款与总房价差额部分要由“开发建设单位”来垫付,这个“开发建设单位”是指开发商吗?开发商说,“我出不起这个钱”,怎么办?
这可能不是普通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但采访中确实有不少开发商提出这样的疑问——钱的问题很现实,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不愿垫资,没有房源,“租售并举”再美也是空中楼阁。
“开发经济适用房本来投资收益期就长,上次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就处在盈亏临界点上,如果由开发建设单位自己来做,万一到时候资金收不回来,自己还要贴钱进去,我想多数企业是不愿意做的。”一位曾开发过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商直言,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租售并举”推行起来会很难。
即使这部分资金能解决,那么又由谁来承担沉淀在租赁房项目里的建设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租赁期限的限定是“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首付款与总房价差额部分5年的利息需要有人买单。谁来买单?“这部分成本所产生的利息由百姓承担是不合适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话,哪个企业肯干?
问题2:向开发商租还是向政府租?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30%以上首付款之日起十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未购买面积部分的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缴交、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使用要求、产权发证、承租人变更、依法收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此,有开发商担心,承租人是个人,租金收缴会有很多麻烦,另一方面,市民也担心向开发建设单位租房,万一碰到随意涨价之类的情况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