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郭文婷)今年79岁的姚先生购买保健品获得“北京双飞六日游”的赠礼后,带着70岁的老伴去北京旅游,不料老伴在旅游途中猝死。姚先生和儿女们认为,旅行社和组织免费旅游的保健品店业主对老人的去世负有责任,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25万余元(本报7月22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旅行社和组织者因未尽到相应的安全告知义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江北区人民法院查明,2007年10月14日,姚老先生与妻子应女士在保健品店业主印某组织和陪同下,加入宁波东南商务旅行社承接的老年旅行团,赴京旅游。
2007年10月18日上午,应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因身体不适突发疾病,被送到北京积水谭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诊断,应女士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死亡原因为疲劳过度导致心源性猝死。应女士的死亡产生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235178.5元。事故发生后,旅游社和印某均主动支付了万余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应女士与印某、东南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作为经营老年保健品的印某,以及专业从事旅游行业的旅行社,均应知道老年人的身体特点和老年人参加旅游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在组织和实施旅游活动中提醒和告知某些疾病或者身体不健康的老年人不适宜参加长途旅游。但两被告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且旅行社的责任相对较大。
另外,应女士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自己身体有多种疾病情况下参加长途旅游的风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应自负主要责任。
江北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印某对应女士的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尚需支付12617.85元;宁波东南商务旅行社承担15%的赔偿责任,尚需支付22276.8元。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健保健品5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