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按揭供房如果“断供”会怎么样?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断供”案作出判决,要被告黄某按时偿还乐清某银行借款本金121余万元及利息、逾期息2万余元。若逾期不还,将依法拍卖或变卖黄某购买的房产,所得钱款由银行优先受偿。
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在乐清柳市开发建设一高档小区,柳市人黄某和妻子郑某几经了解,决定“下单”。2007年5月22日,黄某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高层公寓,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套公寓总价200余万元,黄某首付40%,其余60%计123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07年7月24日,黄某夫妇来到乐清某银行,作为抵押人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用他们购买的那套高层公寓做抵押,向银行借款123万元。同日,乐清市房管局办理了预约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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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的4个月里,黄某按时归还了贷款本息3.6万余元。这期间黄某夫妻的婚姻亮了红灯,2007年12月26日,经法院调解两人自愿离婚,调解书约定,那套高层公寓归黄某所有,郑某自愿放弃自己所享有的份额。2008年2月3日,黄某还了利息3100余元后,其余本金和利息就没有再偿还。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告上法庭。
记者 王浩 岳华萱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