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日,市中院审结了乐清市国土监察大队原队长卢正会受贿一案,卢正会最终获刑三年。据悉,卢正会在担任乐清市国土监察大队队长和乐清市征地事务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七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8万元。
据了解, 2004年5月,乐清市芙蓉镇村民杨某等人因违章建造游泳池受到乐清市国土监察大队查处。此后,为得到身为队长的卢正会关照,杨某来到卢正会办公室,送给他价值1万元的礼券,接着,杨某又在乐清国土监察大队门口,送给卢正会等值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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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村民外,主动找上卢正会的,更多是一些因搭建厂房遭乐清市国土监察大队查办的企业负责人,在卢正会办公室或者其单位门口,他们同卢正会“碰面”后,大多成功获取了“关照”。
判决书记录的卢正会受贿事件中,多位行贿者的行贿次数不止一次。今年8月,乐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卢正会有期徒刑三年。但卢正会不服该判决,他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了卢正会的上诉。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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