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
17日中午,赵先生的一个朋友向他借300元交房租,因为拿不出这么多现金,他就带着朋友到绍兴县钱清镇上的邮政储蓄所取钱。在邮政储蓄所外面的自动取款机上,赵先生将卡插入机器内,然后取了300元,将钱顺手交给了身边的朋友。因为急着去上班,赵先生骑上电动车往厂里赶。刚到厂门口,赵先生下车一摸口袋,才想起自己的卡没有从机器上拿回来,于是就骑着电动车往回走。在取款机里,他并没有发现自己的卡,而邮局里也没有他的卡。随后,赵先生挂失并报警。
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查询后发现,赵先生的卡在当天中午取款两次。从信息单上看,赵先生自己取款时间在当天12点16分,后面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12点20分,取款数额为2000元。“后一次取款肯定是跟在我身后的人所为,我当时没有把卡拿走,那个人见我走后,就在机器上操作了一番,然后从卡内取走2000元,并将我的卡拿走。现在我卡内还剩下190元。”赵先生说。
赵先生今年28岁,在绍兴县钱清镇一家外贸公司做搬运工,他一个月才1500元工资,“2000元我要干一个多月啊。希望这位取走我钱的人能把钱还给我。”
钱清派出所民警透露,他们已经从邮局监控录像里,将取走赵先生2000元钱的男子的视频提走。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吴兆伟律师说,如果明明知道银行卡是他人的,而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将银行卡里的钱取走,且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