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后的王女士失去了工作,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婆婆嫌她是“恶媳妇”,害自己丈夫坐牢,不愿收留她。
王女士想到,冯某是替旅游公司开车的,车子上了保险,但当她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以冯某是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旅游公司则表示,大巴车只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萧山人吴某。而吴某认为,当初雇用冯某开车时,签有书面协议,如果冯某私自出车,一切责任自负。
冯某的老家在农村,家境贫穷,父母替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再也拿不出钱来。王女士为索赔“绕”了一大圈,最后没一个人愿意承担责任。
王女士为治伤和安装假肢已预支7万多元,所有的钱都是她借来的。想想假肢两三年就要更换一次,而且费用不菲,自己又失去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该怎么继续?王女士决定,只有通过打官司为自己讨说法。
判赔20万钱能否到手还是个问号
就在丈夫被判刑前,王女士向旅游公司所在地绍兴越城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冯某、大巴挂靠单位绍兴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车主吴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4被告共同赔偿包括4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68万余元。
今年10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车祸导致王女士的损失274367.4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5.8万元;余款216367.49元由冯某承担70%,计人民币151457.24元;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明知丈夫冯某私自酒后驾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情况下,仍在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车引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限之内,不过昨日有人对王女士能否顺利拿到赔偿提出疑问,因为即使各方均对一审不提出上诉,而王女士与冯某尚未离婚,夫妻婚内如何赔偿存在很多困难。事实上,冯某在今年1月30日出狱后,就再也没来看过王女士,打电话和发短信也都没有回应。
在案件一审开庭过程中,旅游公司和车主均提出,王女士与冯某是夫妻关系,家庭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对家庭债权共同享有,债务共同承担。而在本案中,交通事故使王女士受伤属家庭共同财产损失,王女士受到损害应当以相互扶养方式解决,不适用婚内赔偿。
也有人提出,在王女士与冯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车主向冯某提出追偿,那么冯某对车主的赔款,是否要从王女士获赔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