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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大吃回扣二十几万 如今两国企经理进牢房

  浙江在线10月30日讯  8年前,国有公司——温州某热电有限公司的经理张某和负责煤炭采购的副经理李某,在代表公司向一煤炭经销商采购煤炭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同收受煤炭回扣款22.9万元,并予以瓜分。

  8年后此事败露,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于10月27日对张某和李某提起公诉。

  张某,山东省无棣县人,案发时系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县级);李某是平阳县人,案发时系温州市能源利用检测中心副主任(正科级)。两人于1999年左右开始分别担任温州某热电公司总经理和负责煤炭采购的副经理。

  2000年3月份左右,热电公司准备另定煤炭供应商,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联系了煤炭供应商冯某,双方签订了煤炭采购合同。2000年7、8月份,张某和李某到宁波找冯某,称公司在煤炭采购运作过程中需要活动经费和管理经费,让冯某每吨煤给他们些回扣以用作不能报销的费用,冯某怕失去热电公司这个大客户只好同意了。

  谈妥后,冯某基本上按月开具发票跟热电公司结算,结算后就将回扣用现金交给李某,然后李某再按事先与张某的约定将回扣的钱与其平分。2000年7、8月份,冯某将第一笔煤炭回扣款25000元送给李某,扣除给他人的有关劳务代理费2000元后,李某分得11000元,张某分得12000元,据为己有。2000年9月,冯某在李某办公室再次将煤炭回扣款25000元送给李某,扣除给他人的有关劳务代理费3000元后,李某与张某当场予以私分,两人各有11000元落入腰包。

  2000年7、8月间至2001年年底,张、李二人先后10次收受李某送予的回扣款共计22.9万元,其中张某分得11.5万元,李某分得11.4万元,均归个人所有,平均每月收受“月供”6000余元。

  今年初,他们收受回扣的事被纪检部门发现,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处理。面对检察官的审讯,张、李二人供认不讳。

  经办检察官认为,张某、李某在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各115000元和114000元,均归个人所有,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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