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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招了两个“假成人”被查 不服处罚告上法庭

  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章月明说这些天他很委屈,单位两名女工冒用他人身份在上班,劳动部门却对他经营的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的处理,理由是这两名女工去年进厂时还未满16周岁,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两童工应聘时冒用表姐身份

  章月明是杭州月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事发之前公司用工一直比较规范。今年3月20日前后,余杭劳动监察大队到该公司例行检查,在公司的花名册中,两名1991年出生的女工引起执法人员的注意。

  经问询,两名女工承认自己去年就在该公司上班,其中一人干了两月后离开公司,今年2月又应聘成功。

  几天后,余杭区劳动局作出罚款6.5万元的决定,罚款的计算标准为每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而两名女工在未满16周岁前已分别上班两个月和11个月。

  章月明这时才弄清楚两名女工的真实身份,原来她们来应聘时使用的是各自表姐的身份证,领工资时签的也是她们表姐的名字。

  尽管章月明一再辩解,他们招聘时有明确前提条件之一要年满18周岁,但去年两名女工所持的身份证显示也确实都已年满18周岁,公司主观上并没有非法使用童工的故意,但余杭区劳动局还是作出了处罚决定。 

  用工单位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

  9月4日,章月明向余杭区法院提起诉讼,10月24日开庭审理。

  月明公司一方认为,劳动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与《禁止使用童工条例》,但上述两法条文没有说明区别故意使用与过失使用处罚,而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建立在明知是未年人而招用的,对过失使用童工不在其调整范围。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而两名女童工冒用他人身份进厂打工,月明公司才是受害者。

  余杭区劳动局对月明公司主观上没有非法使用童工的故意表示认可,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童工,应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对此,月明公司的辩护律师倪智敏认为,余杭区劳动局依据的只是行政部门内部的一个批复意见,并不能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由于双方各有说法,法院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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