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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房地产经纪确认书”就不能找其他中介吗?

  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她既然已经与我们签订了协议,怎么能够去找别的中介,我们的辛苦岂不是白费了?”“裕兴”不动产住友世纪店店长陈某口中所说的协议就是“房地产经纪确认书”。

  罗小姐与“裕兴”除了签订一张“房地产经纪确认书”之外,没有再签定其他任何协议。

  “裕兴”:客户做法已违约

  这份确认书其中有一条这样写道:甲方(罗小姐)与乙方(“裕兴”)曾介绍的交易对象于签订本确认书后一年内以任何方式任何价格自行成交,或者擅自经其他中介机构成交的,或者乙方已经提供咨询、居间服务后但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或租赁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该房屋转让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

  “同一套房子,我们已经带她去看过。现在她却要和别的中介公司签合同,她这样做就是违约。”陈某说。

  因为双方发生争执,罗小姐的买房合同后来没有签成。陈某希望能够继续和罗小姐沟通,“如果实在不行,我们只能走法律途径。”  

  律师:格式合同不一定有效

  昨天晚上,提起那份“房地产经纪确认书”,罗小姐很是气愤。她觉得“这有被欺骗的味道”。

  罗小姐回忆说,当时在签确认书时,“裕兴”并没有向她解释里面的具体条款。“我找了不止一家中介,每家中介在看房前都要我签订这张确认书,但‘裕兴’只说这是看房前客户对员工在工作上的确认,并没有其他的要求。”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分析说,目前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过程中,客户跳单现象确实非常普遍。中介公司为避免客户跳单,往往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与客户签定类似的房地产经纪确认书或者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等。这些合同往往都是中介公司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也未与客户协商。关于这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关键要看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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