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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雇主索治伤手术费工人签赔偿协议

  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余师傅施工时伤了右腿,为从雇主处拿钱动手术,与雇主签了“今后永无牵连”赔偿协议。近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部分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去年3月,江北区慈城镇的徐先生将私房工程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俞某,约定工程安全事故由俞某负责。俞某又将主体工程承包给同样没有任何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包工头余某。余某雇用了湖北籍泥水匠余师傅等人施工。

  同年7月20日,余师傅在房屋粉刷时,突然被铁架砸伤右腿,造成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徐先生立即将余师傅送到市第六医院救治,支付了2000元治疗费。

  余师傅需要立即进行手术,但家人拿不出上万元的手术费和住院费,只好要求包工头先支付。俞某得知情况后,要求余师傅家人先签下由他起草的赔偿协议。

  去年8月1日,余师傅妻子与俞某、余某签订协议,约定事故由余某负责,由俞某代付所有的医药费及出院后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4000元,今后三方“永无牵连”,余师傅不得再找他要任何费用。协议签下后,余某支付了2000元,俞某支付了32000元。

  余师傅顺利接受了手术,用去治疗费27460.78元。去年12月24日,经鉴定,余师傅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期治疗费约需6000元。余师傅认为余某应支付伤残赔偿金和后期治疗费,但被对方以签了“今后永无牵连”协议为由拒绝。

  今年7月8日,余师傅将房主徐先生、包工头俞某以及雇主余某一起告上法庭。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师傅、余某存在雇佣关系事实清楚。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到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房主徐先生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俞某又将工作分包给同样无资质的余某,两人有用人不当过错,应与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今后永无牵连”协议,被告利用了原告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使原告难以拒绝,内容显失公平,原告可以申请撤销。

  由于原告医药费用低于已得到的赔偿额,可重新计算的项目应限于手术前未知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今后永无牵连”约定,余某赔偿余师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330元,俞某支付未足赔偿款2000元,徐先生对余某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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