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可自带,茶水该免费,消费无“最低”
有关于餐饮行业的消费投诉,在绍兴市消保委受理的案件中,着实为数不少,而且也为市民所重视。为此,市消保委相继整理了近些年来消费者对餐饮服务行业不满意的投诉,并组织餐饮消费志愿者开展了不定期的消费体验与调查。通过志愿者体验与调查,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给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并敦促相关企业改进或整顿。
绍兴市消保委也组织了律师团,针对存在的十个方面争议问题进行了点评。
关于设置最低消费问题。尽管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然就为无效。为此,经营者不能以自己的规定设置“最低消费”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
关于收取茶水费问题。一般来说,消费者到餐馆、饭店消费,经营者应当提供免费的普通茶水。但如果消费者要求提供特殊茶水,经营者可在明确告知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的茶水费。
关于一次性餐具及消毒餐具收费问题。餐馆、饭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这种餐具应当经过严格消毒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餐具的使用费本身已包含在酒、茶、饭中,不应另行收费。餐馆、饭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应视为免费服务,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
关于自带酒水饮料问题。“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酒水消费是饭店众多消费项目的其中一项,消费者当然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该项消费。因此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关于开瓶费问题。餐饮业经营者以“开瓶费”为名,强行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额外“服务”费用有悖于前述《消法》规定,应属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关于可否打包与收取打包费问题。如果消费者在饭店用完餐将剩余的食物(包括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而由商家赠送的食物)自行打包,饭店不应收取任何费用。饭店应备有打包袋,这样做,既是倡导节约、环保,又是社会责任。
关于开餐饮发票问题。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出具发票,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经营者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
关于明码标价问题。按《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施行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收款项目和价格。”
关于海鲜(去皮去水)计量问题。餐厅经营者在销售海鲜产品时,应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不同的海鲜品种,可选择不同精度的称重器具),且该类器具应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餐厅在给消费者称量海鲜时,也完全可以用塑料桶等专用器皿盛装,然后再去掉专用器皿的重量,使消费者无须为一些附加包装物、束缚物等买单。同时餐厅经营者应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可以将加工间装上玻璃隔断,使消费者可以看到制作过程。
关于收取服务费问题。经营者在正常收取服务费的过程中如果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应属明显的价外加价,并必须承担起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