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具有市区非农户籍(其中“农转非”人员应满2年,外地迁入本市人员应满5年)、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含)的市区居民,可根据《细则》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办理参保手续。
《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参保的老年居民,每月只需缴纳200元,就可领到每月350元的保障金。为确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前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参保登记、缴费办法、待遇计发、资格认证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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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由本人或其亲属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鹿城、瓯海、龙湾、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若要求参加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必须放弃原享受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才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办法: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凭经办机构出具《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个人缴费通知书》和《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个人缴费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养老保障费。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月缴纳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人员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计算缴费年限,实际年龄72周岁以下的(含72周岁)计算至75周岁,72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
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在办理参保手续后一次性缴纳,并全额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待遇计发:
(一)参保人员缴费后持缴费凭证、身份证、一寸近照到所辖经办机构申请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经核定后凭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社区办理登记。
(二)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参保人员持社区登记确认函和经办机构出具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金发放账户联系函》,到发放银行办理。
(三)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为每月350元,其中200元从个人账户列支,150元由统筹基金列支,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享受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停止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刑满或劳教期限满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障金恢复发放手续。
资格认证: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于每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领取养老保障待遇资格认证手续。未办理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障金,在其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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