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元/股的股票在15年后最高涨到了90.50元/股,这对汪华(化名)来说无疑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然而,曾经帮他买股票的陈超(化名)却告诉他,这些股票早就卖给了他人,自己也还没有拿到收益。为此,两个老邻居闹上了法庭。昨天,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陈超赔偿汪华股票收益共计近50万。
1993年,汪华看好新安江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份。由于汪华作为个人无法购买法人股,他就委托了邻居陈超以其开设的之江商店为名认购了7200股,股价共计9360元。1994年,之江商店因为经营不善歇业。陈超只能将持有的股票挂靠到萧山某塑料厂。陈超还与该厂口头约定将股票分红所得的利益作为管理费支付给厂家。这一挂靠,就是10年。陈超承认,十年间“新安化工”的分红收益共计21111.408元。这些红利,他只在1994年支付了1944元给汪华。
2004年,萧山某塑料厂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陈超再次将股票挂靠到德清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股票一旦上市流通,按17:3的比例分配收益。
2007年4月,新安公司法人股正式流通上市。4月17日,汪华要求陈超返还购买的股票,但对方却告诉他德清的化工公司已擅自将所有股票出售。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股票最后的售价及出售时间。陈超说,目前,自己正与该公司陷入结算纠纷。
据资料显示,汪华所购买的“新安化工”在2008年2月27日的收盘价达到85.02元/股。为此,他要求法院判令陈超赔偿104万元。
昨天,西湖区人民法院经查明判定,汪华与陈超双方系授权委托购买关系。陈超在取得汪华交付的款项后一直占有该股票,此后将其持有的包括汪华的股票置于德清化工公司名下陆续卖出。法院责令陈超以卖出股票前的最低价格39.56元/股,支付给汪华共计4909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