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5日讯 安徽籍中年妇女高某在没有任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竟一直给老乡接生,今年还常叫未来儿媳马某当“助手”。在给一名高龄产妇接生时,她们使用超浓度催生素,导致其产后大出血而亡。昨天,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昨天下午2点,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害人家属抱着一名哭泣的女婴走进法庭,由于法庭不允许未成年人旁听,法官将其请了出去。
记者跟出去,采访了抱孩子的妇女,得知小孩的妈妈就是被害人李女士。
“孩子没了妈,没奶喝,可怜啊!”这名妇女是孩子的小姑,也来自安徽。她告诉记者,孩子才4个月大,没喝过妈妈一口奶,只能喝奶粉,但孩子又不喜欢喝奶粉。
孩子她爸是个大老粗,不大会照顾孩子,经常把孩子饿得直哭。她说,此案了结后,打算把孩子送回老家养。
在庭审过程中,高某说,她经常帮助老乡接生孩子,每次收三四百元,一年能接生几十个孩子。
检察官表示,我国《母婴保护法》规定,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也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高某和马某都没有相关的行医资格,拿着血压计、钳子和一些催生素,便开展接生活动,其行为严重威胁着孕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是非法行医行为。
“都怪我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请求法官从宽处罚。”马某是一名23岁的年轻女孩。她流泪讲诉了自己走上非法行医道路的过程。
她说,自身体不好,在家休息,后来闲着无聊,便跟着未来婆婆接生,开始是做一些端茶倒水的事,后来也学会了一些“接生术”,偶尔帮忙打针。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6月19日,高某、马某在江北路林村后吴家60号暂住房内为30多岁产妇李女士接生,由于不具备妇产科医学知识,对自然分娩的李女士超浓度使用了催生素,造成其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高某非法行医行为与李女士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完全责任。昨天下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高某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高某家赔偿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