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今年6月初山西省出台《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地导游收小费“合法化”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这股“小费风潮”是否吹到了嘉兴的旅游市场?大家的反应又是如何?昨天,记者采集了旅行社、导游、游客、市民等多方观点后发现,支持者有不少,但反对的声音仍占了多数。
支持者:这是双方得利的好事
拥有中级导游资格证的陈燕从事了近8年的导游工作,几乎带团走遍了全国各地的旅游景点。除了偶尔收到外国游客的小费,陈燕从来没有指望通过小费增加收入。她说如果收取小费合法化了,对于游客和导游来说是双方得利的好事。“那样的话,导游就不用为收入发愁了,绑定购物点和增加景点的情况也会随之减少,导游的服务好了,游客玩得也开心,投诉自然就减少了,对提高我们导游的形象也有好处!”
“收取小费那再正常不过了,在国外吃饭、旅游、停车都要付小费的!”中青旅嘉兴营业部一名工作人员对导游收取小费的看法脱口而出。
南方旅行社总经理李雪龙认为,目前嘉兴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和导游补贴组成,加上管理比较正规,基本不会出现向游客收取小费的情况,而很多省市的导游是没有固定工资的。如果小费合法化成为整个市场的一个标准,收入的增加必然会增强导游这个职业的吸引力,旅行社也不用担心导游流失的问题了。
反对者:与消费习惯有关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非常不欢迎这样的规定,宁可在旅游费用里增加一点费用,也不愿给小费,“在国外我们都是给的,但国内的话,肯定不习惯的,这是消费习惯的问题。”这位女士前几天刚从安徽旅游回来,也曾到过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多个国家旅游,“如果给了导游小费,那么以后在饭店等其他服务场所也要给了,不行的。”
新疆的吕老师前几天带着14名残疾孩子来嘉兴参加比赛,她正筹划着比赛结束后带孩子们到南湖和乌镇看看,“国内给导游小费肯定是行不通的,游客为啥要另外掏钱往别人口袋塞呢?”
嘉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计调人员金小姐告诉记者,旅行社的导游只有带团出境旅游的时候,才会收取小费,而且是在和游客签合约前明确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不能主动向游客收取小费。所以我们的导游收小费的情况在国内是从来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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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山西省出台《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依导游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工作责任和企业效益状况而定,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组成。
由国务院颁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导游人员,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罚款、扣分,并将之作为年审和等级考核的参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