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借款官司背后有隐情,检察院抗诉还事实真相
浙江在线11月06日讯 绍兴市民陈真(化名)在一起借贷关系中做了介绍人,结果债主找不到借款人之后,使陈真变成了“替罪羔羊”。法院一审判决陈真承担还款义务。日前,在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帮助下,这起案件获得改判。
事情起因是一次“三角”借贷。去年6月,陈真的同事陈信(化名)提出请他帮忙借点钱。当时,陈真就将老朋友陈耿介绍给了陈信。
去年6月至7月,陈信先后四次向陈耿借款,共计60万元。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不到一个月,陈信就将60万元挥霍一空,8月初就外出躲避“玩失踪”。
8月17日,陈耿与陈真商量还钱的事。因为要去向陈信的妻子讨钱,陈耿当时拿着一张陈信借款时写下的借条,让陈真签下名字作为保证人,并一再声明,只是给陈信的妻子看看,不会真的让其承担担保责任。
当天,陈耿因向陈信妻子讨款未果,便向上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信归还借款6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陈信归还借款。但由于陈信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于去年11月底终结执行。
时隔不到半个月,陈耿又一纸诉状将介绍人陈真告上法庭,要其承担保证责任,为6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今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陈真承担还款义务。面对从天而降的60万元巨额债务,陈真备感委屈,他怎么也没想到当初的“一番好意”竟会将自己陷于尴尬境地。
陈真不服判决,3月15日,他向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后,办案检察官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当时,检察官找到了陈真在签署担保人时的现场证人王某。王某证实:当时,陈真并不愿意签字,但在陈耿一再声明下才提起了笔。由此可见,陈真在借条上签字属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通过对原审审判材料的审查,检察官认为,陈耿第一次诉讼是要求陈信履行债务,已经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而后他又要求陈真承担保证责任,前后两次诉讼目的都是为了同一事实,违反了“一事不再受理”的诉讼原则。
据此,今年3月25日,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期间,检察官找到了外出躲避的陈信,向他调查了有关证言,证明在借款时陈耿并没有要求他在借条上写上担保人的名字。今年6月至9月,上虞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最后宣判撤销原判,驳回陈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