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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赡养义务 母亲状告儿子要求收回过户的房子

  浙江在线11月06日讯 9年前,奉化的唐女士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子过户给儿子,作为条件,要求儿子为她养老。最近,她却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子,理由是儿子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昨天,母子俩在法庭上见面,形同陌路。

  56岁的唐女士个子瘦小,手上、脸上都是皱纹。法官让她陈述意见,她说着说着就哭起来了。

  唐女士有一子一女,10多年前,她和丈夫在奉化大桥镇上购买了一套房子。1999年在儿子结婚后,他们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了儿子。

  “过户的时候,我们和儿子签了一份赠与赡养协议,协议中写得很明白,儿子取得了房子就要赡养老人。”唐女士拿出一份1999年她和丈夫与儿子签订的赠与赡养协议,协议上写着:如果儿子不能保证唐女士夫妻居住,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强迫老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或是擅自改变房屋产权,唐女士和丈夫都有权收回房子。

  唐女士说,谁知道儿子取得房产后,这些年没给过她一分钱。丈夫死后,她没有经济来源,而且要还当年买房子欠的三四万元债务,日子过得很艰难。

  今年10月10日,唐女士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子,以房养老,安度晚年。

  将儿子起诉后,她又发现儿子将当初赠给他个人的房子,登记为夫妻共有,“明显违背了当初的约定,我铁了心,要把房子收回来。”

  唐女士的儿子说,他从没见过那份赠与赡养协议,也没在上面签过字。母亲指责他不赡养,他也不认可。平时不定期的和逢年过节时,他都给了母亲钱,平均下来一个月100元左右。

  他说,自己和妻子收入都不高,两个人加起来一个月才1700多元,9岁的儿子又在读书,经济方面请母亲体谅一点。他和妻子以后肯定会赡养母亲,他打算每月给母亲100元,等工资高了,赡养费也会提高的。

  昨天,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部分调解协议,唐女士儿子同意将房子重新登记为他个人所有。但对于唐女士的收回房子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暂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换个方式赠送财产

  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增加,很多案件就是因为老人提早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是子女的孝顺程度没有达到老人的预期,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他建议,避免这样的纠纷不妨换一种赠送财产的方式。老人可以选用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经公证的形式,因为它们对于财产的转移都是在老人过世后才执行的,而且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公证,老人生前都有权解除或撤销。这样,老年人既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妥善安排财产,又可避免因过早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而引发矛盾,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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