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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偿跟不上国家“节奏” 两老人打赢补助官司

   浙江在线11月10日讯 这几天,74岁的韩大妈和75岁的唐大妈心里特别欣慰。因为两人单位的遗属补偿费用跟不上国家“标准”,因此两人与该单位对簿“公堂”。近日经过法院的审理,韩大妈和唐大妈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并将能够得到少发的遗属补偿费了。

  据了解,韩大妈和唐大妈的老伴都是原绍兴县某国有企业的退休工人,后该国有企业于2001年改制为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和2004年,韩大妈和唐大妈的老伴不幸都离开了人世。作为退休工人的遗属,改制后的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按规定每月补助给韩大妈190元和唐大妈2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

  2006年到今年1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分多次提高了退休工人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90元提高到了285元,非农业人口则由每月220元提高到了330元。

  但是,该米业公司并没有根据国家规定,提高韩大妈和唐大妈的遗属补偿费用。无奈之下,今年5月,两位七旬老人就此事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米业公司补发此前少发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并在日后按国家规定补发遗属生活补助费。

  7月份,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米业公司自8月份起按每月330元的标准支付唐大妈生活困难补助费,并补发唐大妈1880元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同时,韩大妈的请求也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米业公司须自8月起每月支付韩大妈285元的生活补助费,并补发1655元的生活补助费。

  但是,米业公司认为公司在改制时已支付了有关的补偿费用,两位老人的遗属补偿应按原渠道列支,因此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并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死亡待遇应依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执行,所需费用应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因此,米业公司应承担被告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法院遂维持了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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