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少数领导干部辞职“下海”的现象,根据中央的规定,我省于2005年专门出台文件,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进行规范,对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都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些措施完善了干部的管理。
【专题】“改革开放30年浙江组织工作30项重大改革举措”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