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11月18电记者从宁波海事法院获悉,杭州湾跨海大桥被撞事故案今天在该法院开庭审理,大桥工程指挥部请求法院判令肇事方新加坡籍“沥青快车”轮船东及其经营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82157元。
据了解,2006年8月11日中午,装载着沥青的新加坡籍货轮“沥青快车”轮靠泊在嘉兴乍浦二期码头附近海域,由于船舶走锚失控而撞上正在施工中的杭州湾跨海大桥,造成大桥混凝土承台、墩身及箱梁结构物毁损,使正在紧张建设中的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工程建设进度严重受阻。
事故发生后,根据大桥工程指挥部的申请,宁波海事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依法对“沥青快车”轮实施了扣押,同时责令该船船东提供9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认为,根据嘉兴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沥青快车”轮船长操作不当导致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虽然船长对船舶操纵有失误,但由于大桥离锚地太近(仅有0.7海里),致使船舶走锚后无法避免碰撞事故产生,并认为大桥施工方的警戒、监控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施救缓慢及碰撞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针对有无必要更换箱梁而产生损失费用扩大问题,原被告双方都邀请了国家知名的桥梁设计及评估机构专家到庭进行质证。
但由于本案牵涉证据多,索赔费用大,法庭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再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