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认定超市陈列费为商业贿赂 大牌现行贿名录

2008年11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工商执法人员对超市的账目进行核查。

  商品上架销售本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在有些超市,商品在货架上的位置摆放却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超市还由此创设了新的收费名目——陈列费。不过这一行为近期因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而在温州受到重挫。有关材料显示,诸多知名商品供应商在行贿名录之列。

  《市场导报》获悉,今年8月,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在对当地一家颇具知名度的连锁超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了这一异常的收费情况。

  超市财务室内存放的《浙江省温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票据存根等材料上,“服务项目及摘要”一栏均填写为“陈列费”。

  执法人员遂对超市财务账册予以了核查,以了解每一笔营业收入的来龙去脉,同时对各供货商进行取证,并根据涉案对象立案调查。

  据店方交代,这笔费用是在采购时收取的。超市以将商品在货架上的摆放位置及促销力度等为名义,并按照商品的知名度和供货商具体要求等,向供货商额外收取一定的“陈列费”。尤其是新上市的及供货商主推的商品,收取的费用更多一些。

  超市收取费用后,在财务上直接将其作为营业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并向供货商开据发票。

  温州市瓯海工商分局查实,在案发前的8个月内,超市以“陈列费”名义向20余家供货商收取了共计11万余元。

  在超市收取费用的相关记录中,导报记者赫然发现,诸多知名品牌商品涉行贿名录。如康富来保健品、蒙牛乳业、娃哈哈食品、农夫山泉、银鹭食品、黄金搭档等等。

  执法人员指出,该连锁超市在采购商品时向各供货商额外收取所谓“陈列费”的行为,已违反《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相关费用的支付构成商业贿赂。

  “这样的行为既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相关人员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工商机关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应的处罚。

  法规链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来源: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 陈彤 温兴瑜 王章益 编辑: 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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