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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出台

   近日,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舟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对新落户舟山的、市外投资者股份占30%以上、且符合我市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纳税地所属原则,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主要是,新办外来投资企业,以民引外、以商引商的外资企业,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同时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为鼓励新办外来投资企业,《实施办法》规定:对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和注册资金70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对注册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上3个年度美国财富杂志排名),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60%予以奖励。对投资额度较大、对我市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外来投资企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奖励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民营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五个不同档次,分别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人民币。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首批资金按规定到位并投产的,另外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10万元人民币。

   同时,对引荐外来投资者在舟山新投资有关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引荐者所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其资金和资产设备如期到位,经验资确认,并实际投产的,按注册资金中实际到位外来资本金千分之三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对受委托的专业中介组织引进我市重点投资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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