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救护车是用来救人的,这次它不是救人,反倒把人撞死了……”昨天,海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海宁某民营医院员工李某及其单位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今年8月22日,李某驾驶医院救护车在嘉海公路上飞奔。当时并无病人需要紧急抢救,但李某还是一路拉响警报,享受着高速行驶带来的快感。几分钟后,当行至海宁市郊火炬社区附近时,李某驾驶的救护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驾驶电动车的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救护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行经事发路段超速行驶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死者王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电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横过机动车道,也触犯了相关交通规定,承担次要责任。经过多方调解,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由该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万多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