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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浙江在线11月26日讯  病险水库时常出现,小水库处于“失管”状态,现有法律缺乏操行性……如何把好我省4000多处水利工程的安全关?在昨天上午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常委会审议通过。

  小水库常处于“失管”状态

  我省水利工程面广量大,目前已建小二型以上水库有4000余座,总库容380亿立方米,大小水闸3000多座,各类堤防1万多公里,水电站2800多座,初步建成的水利工程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程要求的提高,我省的水利工程在建设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漏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够明确,安全责任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许多水利工程安全问题时常出现,病险水库的安全存在隐患。

  同时,不少工程建成后,管理机构不健全、维修养护资金不到位。尤其是大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于受管理资金、人员、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大多没有管理人员,经常出现“失管”状态。制定一部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

  水利工程要配专业技术人员

  针对目前大量大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现状,条例草案规定,水利工程应落实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操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决定由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集中管理。

  草案规定,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对病险坝应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措施。

  经营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条例草案划定了水利工程管护范围,确保水利工程自身的安全运行,防止不合理的行为对工程造成危害,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另外因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本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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