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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涉农职务犯罪5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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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萧山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毛水洪、萧山区益农镇副镇长高黎明受贿窝案

  该窝案系高检院督办案件。

  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高黎明在担任萧山区益农镇人民政府农业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者李道平、倪云夫、胡国贤、郑张荣等人在益农镇的镇内桥梁工程、机耕路建设、河道石砌工程的招投标、工程监管、工程进度、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63次非法收受李道平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000元;2004年至2006年间,高黎明伙同益农镇农办副主任周关木(2005年起任益农镇农办主任)、益农镇农办水利员俞春华、益农镇农办农机管理员倪仁恩(该三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并经共同商量,分3次以发补贴的名义从小金库资金中私分公款共计8万元。

  萧山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毛水洪受贿案线索系查处高黎明受贿案时发现。2003年4月至2006年9月份,毛水洪在担任萧山区益农镇镇长期间,利用其全面管理益农镇事务的职务便利,在土地使用、工程发包、财政结算等过程中,为杭州洪晨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俞忠良、个体包工头李道平(另案处理)等16人提供方便和谋取利益,先后50次非法收受俞忠良等16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719200元、美金8000元和港币10000元。

  2.义乌市稠城街道民主股份经济服务社四名董事集体贪污、受贿窝案

  1999年至2000年期间,时任义乌市稠城街道民主股份经济服务社董事的陈众才、丁红月、陈豪同、陈湘文等四人私底下低价将服务社部分土地卖出给他人造房子,而土地款不入帐,并从中收受贿赂共计56万元,其中陈众才收受贿赂20万元,丁红月收受贿赂16万元,陈豪同收受贿赂10万元,陈湘文收受贿赂10万元。

  同时四人还在旧城改造中骗取市政府巨额房屋拆迁补偿款226295元进行私分,涉嫌贪污罪。该案曾引发了历时六年近千人集体重复上访。

  2008年7月,义乌市检察院先后以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服务社董事陈众才、丁红月、陈豪同、陈湘文立案侦查。

  3.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其优受贿案

  犯罪嫌疑人郑其优,男,45岁,永康市十二届政协委员,原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曾获得金华市“优秀共产党员”、金华市首届“魅力村官”、浙江省“郑九万式的好书记”等荣誉。

  2008年3月28日,郑其优因涉嫌受贿罪被永康市检察院立案侦查,4月12日被执行逮捕,6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9月17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郑其优在担任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索要、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20438.75元。该案的查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郑村村民的一致好评。

  4.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党支部书记李瑞忠、村委会主任冯水根、副主任章金福、副主任徐建华、出纳周建明贪污、受贿窝案

  李瑞忠、冯水根分别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本村周建明、徐建华、张根法、章金福,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共同侵吞公款57196元;2003年至2008年,李瑞忠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900元;2003年至2008年间,冯水根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736元。

  2003年7月至2005年4月间,章金福、徐建华、周建明在分别担任城西村村委会副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出纳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本村李瑞忠、冯水根、张根发(另案处理),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共同骗取土地征用款人民币57196元。

  5.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新来桥村村支部书记陈喜明、村委会主任潘正春、村民潘婷婷挪用公款案

  2007年9月,时任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党支部书记的陈喜明和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潘正春及陈喜明的外甥女婿陈文敏(另案处理)预谋后商定,将本应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款2000万元借给王菊凤(另案处理)用于营利活动,以谋求个人利益。

  王菊凤声称借款用于参加工程投标,利息为8—9个点,并由路桥某担保公司总经理童某作担保,借给她绝对可靠。之后,陈喜明、潘正春通知村出纳潘婷婷将2000万元土地征用款挪用给王菊凤用于营利活动。同年9月18日,潘婷婷按照陈喜明、潘正春的要求,将2000万元的土地征用款以本票的形式汇到王菊凤的帐户,王菊凤后将该笔款项用于非法吸储的拆借资金。同年9月27日,王菊凤通过陈文敏支付给陈喜明利息160万元,同年10月1日,童某代王菊凤归还了1720万元。同年10月30日,剩余的280万元归还至新来桥村帐户。2007年12月21日,为掩盖挪用事实,陈喜明经与潘正春商量后,将2000万元的银行利息7677元存入新来桥村帐户,并分给潘婷婷非法利益2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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