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车辆肇事致他人重伤,驾驶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车主却站上了被告席。前几天,南湖区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奇特”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07年8月,从安徽来嘉兴打工的徐某购买了一辆“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在建筑工地上拉混凝土。因为觉得只是在工地上拉拉混凝土应该没事的,他就没到交通管理部门去登记上牌。今年4月12日早上,本来要到另一个工地去拉混凝土的徐某,临时要去修铲车,就将车钥匙交给了亲戚薛某,让他顶一天。薛某当时尚未年满16周岁,没有驾驶证。当天下午5点20分许,薛某在干完活回工地的途中,撞上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致骑车的人重伤,经交警认定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为薛某尚未到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年龄,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单独对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系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薛某无驾驶资格,仍指使薛某驾驶无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