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于隔壁人家进出要从自己屋里穿过,从而影响了自家的出租生意,嘉善一房主竟然诉请法院判令邻居赔偿损失。记者昨天从嘉善法院获悉,嘉善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这一诉讼请求,理由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又无其他出路,所有权人不得堵塞”。
隔壁人家进出影响出租
2001年3月,嘉善人沈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中山西路的一处老房子。因为是老房子,旁边紧连着人家的房子,南面的人家进出都要从自己家穿过,而且上楼的公用楼梯也在自家房里。后来,沈某将一楼的房子租了出去。为避免影响店面的承租人做生意,他还砌起了砖墙。但50多平方米的面积,租出去的只有30多平方米,这让沈某心存不快,但总不能堵上门让人家不得进出啊。
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让沈某看到了希望,觉得自己的房产权受到了侵犯,应该寻求法律保护。但是跟南面房子的所有权人商量多次,没有得到结果。于是,沈某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了法庭。按照租出去的那部分房子的租金计算,在7年半内,被告一共得赔偿5.4万元,如果问题不解决,被告今后仍占用原告店面,应依法赔偿每月损失费600元。
沈某的理由很简单,“房子是我的,却让别人占用去了,显然侵犯了我的权益,就得给我赔偿。”
这种赔偿要求没有根据
法庭上,双方对房屋状况进行了激烈争论。沈某坚决要求赔偿,而被告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该处通道系历史形成,在沈某购买之前已有几任房主,而且在沈某的购房协议上也写明通道是历史遗留问题。从该房屋周边情况来看,要南面的住户从其他地方进出显然也不可能,左右都没有空间,再往南就是市河。另外,原告到楼上自己的房间时,也要经过被告的通道。
法院认为,从上世纪70年代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上可以看出,该通道早已存在,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对此沈某购房时也完全知晓,因此不能认定里面的房主和住户侵犯了原告的房产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界人士表示,一些老房子或农村房屋,由于历史的原因,采光、排水、公用部位等设施不全或简陋,容易产生纠纷。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