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5日讯(通讯员 章银军)企业对外进行广告形象宣传时,究竟该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我国《广告法》已有明确规定,如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宁波大榭工商分局就立案查处了这样一起户外广告用语违法案件。
11月16日,大榭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宁波至普陀山的水上快速客运公司码头附近巡查时,发现一幅未标注工商广告发布登记号的大型户外广告,整幅广告由一巨大佛像及文字喷绘组合而成,面积至少有80平方米以上,在广告版面的显赫位置,竟然印有“全国最强的佛像生产企业、奉献最佳的佛像艺术精品”等广告文字用语,仔细查看广告内容才发现,这是一则宣传宁波某精雕工艺厂的企业形象广告,广告发布涉嫌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且用语违法,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广告中宣传的宁波某精雕工艺厂是一家在宁波东钱湖旅游开发区注册的专门从事雕刻等工艺品生产加工个人独资小企业,注册资金仅有20万元,工人30余人。据工艺厂负责人谢某交待,为了扩大企业自身的影响,增加佛像雕刻工艺品在普陀山旅游区的销量,10月中旬,他向大榭水上客运公司租用了一块固定广告牌,委托大榭某美术广告社业主陈某制作发布了上述广告,并向陈某支付了广告发布费用5600元。陈某在广告发布前未认真审查广告内容,也未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日前,大榭工商分局已分别依据《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单位各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了陈某收取的广告费用,责令他们限期予以纠正。依据《广告法》、《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发布户外不仅有要事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且要特别注意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语言的规范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作虚假夸大宣传或随意使用国家禁止的广告用语;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