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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拟上调0.3元

  


   昨天下午,市人民大会堂,参加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和水价制度改革听证会的一名代表,在发言完毕后端起茶杯喝水。记者 倪华初 摄

   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吨)拟提高0.3元,同时按照1:1.5:2的级差推行阶梯式水价,这样的调整方案是否合理?昨天下午,市发改委召开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与水价制度改革听证会。在3个多小时的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23名代表各抒己见。大多数代表认为,适当提高价格是可行的,但提高的幅度和阶梯式水价的定额还值得商榷。市发改委表示,将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对水价调整方案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再向社会公布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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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温州水务集团向市政府提出了关于市区供水价格调整的申请。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以听证会的形式征求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本次听证会代表由以下方面组成: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和有关部门代表。

   从2003年10月开始,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执行的价格为每吨1.6元,污水处理费每吨0.5元,由温州水务集团一并收取。为了准确核定居民生活用水的成本,市发改委成本队日前对温州水务集团2005年到2007年的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市发改委提出,考虑到国家政策方面的影响、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居民对价格调整的接受程度,本次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来的每吨1.6元拟调整到1.9元,污水处理费仍保持每吨0.5元不变。

   拟推行的阶梯性水价级别及价格

   级别 价格(单位:元)

   17吨及以下 1.9(不含污水处理费)

   18-30吨 1.9+1.9÷2(不含污水处理费)

   31吨及以上 1.9+(1.9+1.9÷2)÷2(不含污水处理费)

   听证会上 各种声音

   “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好方法。”“目前调整水价值得商榷。”“上调0.3元幅度大了点”……在昨天下午的听证会上,部分听证代表发出这样的声音。

   调整水价是大好时机?

   黄小泉(专家学者代表):现在是调整水价的大好时机。目前,温州用水量很大,若遇旱灾,温州的供水量明显不足。0.3元的调整,有利于我市水环境的改善,阶梯式水价有利于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好方法。

   戴向龙(专家学者代表):目前,物价开始下跌,很多人认为这是水价调整的最佳时机,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物价虽然降了,老百姓的生活成本并没有降低多少。

   上调0.3元是否高了点?

   胡志慧(消费者代表):调整幅度过大,上调0.3元高了点。要照顾到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

   金上进(消费者代表):减少调价幅度,照顾部分困难户。

   黄良林(专家学者代表):同意总体方案,调价幅度要适当降低。

   施正潘(部门代表):上调0.3元是否可再低一点,需要考虑。

   能否再多设一个“阶梯”?

   郑祥远(部门代表):以17吨作为基数有点高,是否可以再增加一个等级,比如对用水量低于8吨的家庭实行免费或给予优惠,鼓励市民节约用水。

   林志光(部门代表):阶梯性水价的分档要再细一些。赞成每月用水在8吨以下不提价。

   胡方招(消费者代表):从鼓励市民解决用水的角度,要在现在的阶梯性水价的三个级别再增设一个级别——“提前级”,为部分群体提供优惠。

   水价高了水质要有保证

   戴向龙(专家学者代表):国家在调整自来水的价格后,就要解决水安全的问题,保证市民的饮水安全。水价提高了,水质就要有更好的保证,必须符合经济规律。0.3元的提价还值得讨论。

   胡志慧(消费者代表):水费0.3元的调整幅度,要从全局上考虑,特别是一些低收入家庭以及非居民用水的企业。水价调整后,很多配套设施都要跟上,比如对我市老水管的改造工程、水务局的服务质量,同时水质也要有更好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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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今日施行

   政府定价听证 广纳民意更加公开透明

   今日起,又有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规规章将正式施行,这其中也包括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总则、听证的组织、听证程序、法律程序、附则等5章,共37条。有关专家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在涉及民生的价格听证上,要按规矩广纳民意,听证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往往广受社会关注。《办法》规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比较过去的三分之一有所扩大。

   为体现公开透明的程序,《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办法》对定价机关制定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了相关处罚,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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