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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督促起诉堵住国资“大窟窿”

   5年,15亿。

   一项在国家法律中处于“空白状”的制度,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2004年到2008年9月,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据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700件,追回国有资产15亿元。”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近日披露的。

   记者了解到,随着各地新型民事案件的大量涌现,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正在积极拓展新的工作领域,他们正以各种形式,积极介入民事活动。

   一纸督促书让8000万元国资“回到家”

   在国企改制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怎么办?一些地方拖欠甚至不付土地出让金就占用土地搞开发怎么办?

   2007年,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走访该市国土局时偶然获悉,几年前浙江省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付土地出让金八千余万元,合同到期后绿城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拖欠土地出让金。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年来绿城房地产公司效益不错,所建商品房已大部分售出,完全有能力偿债,属于典型的恶意拖欠。

   经全面调查取证,海宁市检察院向该市国土局发出《督促起诉通知书》,该局立即采纳了检察院的“督促起诉建议”。

   绿城公司发现这次国土局是“动真格”的了,马上提出了和解,就这样,流失的八千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一千四百余万元的滞纳金被成功追回。

   据记者了解,今年上半年,嘉兴市检察院还指导平湖市检察院督促起诉了一起案值达1.5亿余元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案件。仅今年1月至10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起诉案件45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8亿余元。

   “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进行提示,使其履行告诉的义务,依法主张权利,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起诉让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更为准确。”嘉兴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杨连明对记者说。

   督促起诉成为民行检察工作新亮点

   “有的是一点一点地蚕食,签署交易合同后,先交一部分钱,后面再以各种借口拖着不给。有的干脆直接鲸吞,大量的国有资产一纸合同之后就成了个人的了。”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向记者坦言。

   2000年,浙江省的房地产行业开始升温,随之而来的是国有土地交易的频繁。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加之法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国有土地出让交易让不少国有资产成为一些房地产老板们眼中的“美餐”。

   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2004年,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正式在浙江省长兴县试水。“民事督促起诉的设想,就是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且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傅国云表示。

   让傅国云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么一个在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中都还是一片空白的制度,在浙江,发挥出了惊人的可作用:丽水、嘉兴等地检察机关运用这一制度成功追回了大量国有资产。

   2007年,浙江省检察院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事督促起诉受理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

   随着浙江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建立,各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完善着这一制度———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检察机关支持督促民事起诉研究》的课题,就完善此项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履职内容、线索途径和工作程序等形成了可操作性的方案。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与该市国资委、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和银监局等五个国资监管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暨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为加强协调配合,顺利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督促起诉日渐成为许多地方民行检察工作新的亮点,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有效地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表示。

   检察机关积极介入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

   民事督促起诉仅仅是检察机关民行部门适应新形势,积极拓展工作职能的一种形式。

   根据一组数字显示,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达到500万件,占到了全部受理案件的80%左右。

   “从90年代初的一些传统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到现在日益增多的新型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积极拓展民行工作的新领域。”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调解监督、特别程序的监督、非诉讼活动的监督、息诉监督、执行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级检察机关正以各种形式,积极介入民事活动。

   这位负责人说,民行检察工作经过了20年的发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民行检察工作正处在发展与攻坚阶段,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一方面要依据现行法律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针对现行法律的不足有目的地进行探索,为下一步修改相关法律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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