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2日讯
记者12月1日从金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获悉,为促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新政策,今后市区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自主创业可提供小额贷款
新政策决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1万~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两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合伙者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市财政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证人员每年有场租费补贴
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今后市区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由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书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年内免征8000元以内税收
今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此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