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山劳动监察大队深入全山18家用人单位和旅游企业,开展劳动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以检查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制的情况。
从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看,14家单位和旅游企业已制定或开始执行年休假计划。对4家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和旅游企业,监察人员着重向他们宣传了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年终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妥善的休假安排计划。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和旅游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则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和旅游企业对此未予足够重视,只有1家单位的名册完全符合要求,13家单位和旅游企业内容有所欠缺,其余4家单位和旅游企业未建立名册。
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在9月份作了调整,但是有些单位和旅游企业因为信息滞后等原因至今仍未能及时调整工资。在检查中发现2家旅游企业共25名职工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涉及金额总计1500元,目前已经责令其限期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