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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帮着弟弟捞“好处费” 弟弟不是官也犯受贿罪

  浙江在线12月04日讯  为帮弟弟脱贫,当官的哥哥因帮着捞“好处费”被判刑,而他的弟弟拿了钱也被判刑。原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王某的弟弟王某某日前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被越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日,王某也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王某某作为“特定关系人”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这是我市在“两高”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后宣判的首个案例。

  如此帮弟弟“脱贫”

  王某的亲弟弟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因需要长期服药,家庭十分困难。为帮助亲兄弟摆脱困境,时任上三高速新昌段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的王某,想到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兄弟致富的念头。1999年下半年,他动用权力帮助新昌县一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长陈某承揽了上三高速近1000万元的路面工程。王某与陈某约定由其弟弟王某某拿走工程款的2%作为“好处费”。2000年,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王某某收受了173,654元“好处费”。

  2002年下半年,应陈某的要求,王某利用担任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新昌县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出面帮陈某打招呼分包到七星大桥及七星路的绿化工程,同时要求陈继续“关照”其弟弟。在工程完工后,王某某于2005年和2006年以花木款的名义,分两次从陈某手里收取“好处费”60,000元。

  王某认为,“违反规定打招呼为别人拿工程,如果我自己拿钱就是犯罪,而我弟弟生活困难,我这样帮他一下,钱由弟弟出面拿走,自己最多算个违纪,没关系的。”

  不是官也犯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达233,654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两被告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还了赃款,悔罪认罪态度好。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限徒刑7年,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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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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