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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将赔偿款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撞死无名氏 想赔赔不了》后续

   本报讯(记者 胡珊)昨天,本报《撞死无名氏 想赔赔不了》一文刊发后,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傅凌志律师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7270000,提了一个建议:这笔赔偿能不能进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潘先生遇到的是一个全国性交通事故赔偿难题。半年前,他撞死了一名中年男子,中年男子的家属到现在还没有找到。潘先生为此已经支付了六七万元钱,但找不到中年男子家属,就意味着车祸的民事赔偿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民事赔偿不结束,潘先生不能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法》规定,保险理赔的时效是2年,也就是说,如果2年后死者家属才找到潘先生,这笔赔款只能由潘先生自己埋单。

   对潘先生而言,了结这件事情,缺的是一个合法的“要钱人”。傅凌志律师提建议让救助基金主张这笔赔款。

   傅凌志分析说,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指的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目前,显然这两类权利人在该案件中都因客观原因无法提起诉讼。”

   “最理想的方式是由社会团体、救助基金或相应社会救助组织,在法律明确规定之下,代为主张权利。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设立的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主体。”傅凌志说。

   但据记者了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这一基金在各地普遍都没有设立,宁波有没有这个条件呢?

   记者通过百度查询到,鄞州交警大队在去年9月成立了全省首个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将“找不到赔偿对象而变成死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盘活”,把这笔钱上缴到鄞州区财政后,再由财政划拨下来,作为救助陷入困境中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资金。

   记者联系了鄞州交警大队,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这个基金目前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基金,成熟运作尚需时日,有了这个基金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事情就能顺理成章地解决。这件事还涉及到立法层面的问题,以及和外部方方面面的关系,要在法律空白处搭建一条畅通的途径,需要更多的努力。

   ■相关案例

   1.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去年3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死者均为无名流浪汉。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

   2.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在今年1月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该笔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3.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今年9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方滨江区民政局提存保管。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基金保险保险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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