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道路非法营运及市中心城区禁止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改善城市形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8年12月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并在湖州市中心城区规定区域内全面禁止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机动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全市范围内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非法营运的客车、货车、农用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及残疾人专用车辆等予以全面整治。二、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无牌、无证、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便利。三、湖州市中心城区规定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三轮车及三轮机动车通行。禁止通行区域为:南华路、杭长中路、陵阳路、二环东路所构成的封闭区域(含南华路);三环北路、青铜北路、陵阳路、太湖路所构成封闭区域(含青铜北路、太湖路的三环北路口以南路段)。四、全面整顿和规范残疾人专用车辆营运,自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1月5日在湖州市中心城区禁止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五、对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车辆,及违反禁行规定的电动三轮车和三轮机动车,一律依法查处,并分别由公安、交通、工商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对在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道路非法营运活动,对举报属实者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9652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