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美色诱骗他人嫖娼后,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昨天,记者了解到,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么一起案件,不惜“牺牲”自己的女子王某、刘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000元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两人均剥夺政治权利1年。
“先生,要不要找小姐?”今年4月22日下午1点,刚从南京回到嘉兴的赵某,一出汽车西站便遇到了刘某。面对刘某的诱惑,赵某显然有些心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两人约定以50元成交。
随后,刘某带着赵某来到附近一家招待所开了房间,并为其“物色”了一名满意的小姐。这边,赵某正“享受”着自己花费50元买来的服务,那边,刘某则叫来了毕某等两人(另案处理)围堵在招待所的楼梯口和大门口,为之后的抢劫行动做准备。
20分钟过后,赵某与小姐完事,看到小姐下楼,刘某和王某立即上楼冲进赵某的房间。赵某见势,赶忙从兜里掏出事先约定的50元给她们。哪知两女子并非冲着50元这点小钱而来,她们抓住赵某的衣领,威胁道:“我们老大就在下面,你是要死还是要残废?”赵某上了年纪,一听这话,自然吓得不敢反抗。王、刘两人从赵某的衣服里搜走195元后,发现床上还放着一个包,打开一看,里面居然有2万元现金,于是欣喜若狂地打电话通知毕某来房间。毕某进房间后让刘、王两人把包拿走,给了赵某200元路费。
类似赵某的遭遇同样发生在竺某身上。那天,竺某也是在汽车西站遇到了王某,后被其带到某宾馆与王某介绍的小姐发生性交易。待竺某与小姐完事后,王某与老乡程某(另案处理)冲进房间,让竺某接听毕某的电话,电话中毕某用“你还想不想活了”之类的言语进行威胁、逼迫,向其索要2000元的开房费,可王某和程某翻遍了竺某的衣服口袋,总共也就只有160元,于是两人抢走竺某的照相机和手机,合计价值1100元。
干了坏事当然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然而,明明已经在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诱骗行径,到了法庭上,王某、刘某竟然面对着人证、物证当庭翻供,她们声称民警对其刑讯逼供,2万元也是被害人自愿给的,她们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当庭翻供,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且未退赔赃款,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