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黄某,之前已经3次入狱了,12月1日,他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5月17日,黄某伙同老乡王某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从湖北老家的一个朋友那弄到了两把仿64式手枪及3发子弹,作为前往绍兴县柯桥街道向一老板索要债务时用。5月18日,黄某和王某请朋友陈某帮忙,让不知情的陈某乘坐长途客车将藏有手枪及子弹的旅行包从湖北省安陆市带至绍兴县柯桥街道。黄某和王某随后到达柯桥。黄某、王某与陈某先后入住绍兴县柯桥两家酒店,将手枪及子弹藏在酒店房间内由陈某保管。此时,陈某已经明白黄某携带枪支来绍的目的,但他并没有向黄某提出异议。
5月29日凌晨,绍兴县警方在对陈某入住的酒店房间进行检查时,查获手枪及子弹。经鉴定,两把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人伤亡的杀伤力;3发子弹系手枪弹,具有致人伤亡的杀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