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2月8日讯 《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从明年开始,我省公务员培训实行学分制,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因本人原因未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当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构成,每人每年必须完成总学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必须达到30分以上。当年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年度总学分数的,超出部分可按选修课学分转入下一年度计算总学分。处级公务员在完成上述规定学分的基础上,另需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其他学习培训,每5年累积学分达到180分。
必修课是指公务员必须参加学习的培训课程,主要内容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理论,以及提高公务员能力和素质的相关知识。选修课是指公务员根据自身及岗位工作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的培训课程。包括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菜单”式培训课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组织实施的培训课程,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社会化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和经单位批准同意参加的其他培训课程。
公务员取得下列学习研究成果的,如公开出版专著的主编、副主编,省市优秀调研报告的获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性文章、研究报告等的主要作者,可奖励相应的选修课学分,而且可以多项累计,但是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学分。
同时,《办法》还提出,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社会化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开展课程培训。对优质培训课程,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确认,可授予相应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