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我市男子高某获得9张总面额2850万元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后,将其中3张通过转让给他人骗得人民币663.8万元。近日,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全部非法所得。
据了解,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推荐阅读
全国已有26个省市发布寒潮预警信号
全球央行持续大幅降息对抗经济衰退
温大教师集体婚礼真特别
民航局取消温州航班总量限制
温州今冬明春用电可无忧
街头笔记本大多属淘汰品
据检察机关指控,去年11月~12月间,高某从刘某处获得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共9张,总票面金额2850万元。高某明知这批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仍用其中3张通过转让给他人骗得人民币663.8万元。其余汇票因被发现系虚假票据等原因诈骗未遂。高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还债、购买高档轿车等大肆挥霍。
在今年10月份进行的庭审中,高某称这些汇票是从刘某(自称是银行主任)处获得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自己事先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刘某出庭作证称,高某去山东菏泽投资时,说好由刘某通过关系替高某买银行承兑汇票。为此,高某许诺,若用汇票搞出钱,还会另给自己贴现后实际所得3%作为报酬,搞不出钱的汇票则由刘某负责去退票。每张汇票的价格3万~5万元。
刘某以银行主任的身份出现,并“代表”银行跟高某签合作协议,在高某眼里,他完全有能力弄出通过银行鉴别机检验的汇票。实际上,刘某的身份是伪造的,他还曾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跟高某接触时,刘某正处于缓刑期内。同样,在刘某眼中,高某身为温州某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资金雄厚,到期会将钱补上,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事实上,该担保公司系虚假出资成立的公司。
法院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据悉,刘某将另案处理。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钟轩
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