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后,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的市民,有可能“吃”到50元至500元的罚款。明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不仅明文禁止城市内饲养家畜家禽,而且明确规定可以对期限内不改正的当事人进行处罚。除此之外,《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也于元旦开始实施。12月6日,市行政执法局对两部条例进行大规模宣传。尽管这两部条例旨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但要求严管的同时,也突出了人性化管理、和谐执法。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并没有把行政处罚作为主要的手段,而是明确提出应当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即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进行处罚。当事人如果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条例中还规定,对于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就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执法部门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如果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明确禁止执法部门收取保管费用。如果被查封、扣押的为易腐烂、变质物品,执法部门有权在留存证据之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变卖全部所得,需要返还当事人。如果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没有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执法部门逾期未对被查封物品作出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扣押物品,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