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8日讯 日前,丽水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丽水市直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节能专项资金,促进节能降耗,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办法》规定,节能资金主要来源市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政策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的节能调节资金、上年结转的节能资金和其他可用于节能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开展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以及用于调控企业的用能水平。包括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含能源合同管理项目)、支持清洁生产和绿色企业的创建、支持在丽水注册并为本地企业服务的节能中介机构、淘汰落后产能等九个方面。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建筑节能资金由市建设局提出拟安排补助或资助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政府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节能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拨付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办法》要求,获得项目补助的企业应及时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