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司法实践中,对盗剪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的行为,通常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来定罪量刑。日前,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却对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以盗窃罪的罪名,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从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5月5日,以云南籍姜某为首的5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在南湖区余新等乡镇及周边海盐等地进行43次电缆盗剪,共盗剪公用电信设施27万余元。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介绍说,姜某等人的行为,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同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