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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自首 律师解读“自首情节”认定

  浙江在线12月10日讯   怀疑何某抢劫自己的妻子,市民陈某在得悉何某的行踪后,前往现场抓捕何某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轻伤。陈某当即向公安部门打电话,自首投案。随后,陈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陈某自首情节得到法院认可,他因此得到了从轻处罚。

   除了作案后自动投案,自首还包括那些情节?本期《热线说法》栏目邀请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陈伟良律师,为读者解读“自首情节”的认定,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案情回放>>>

   殴打抢劫怀疑对象致伤

   今年7月6日晚,陈某的妻子刘某在瓯海区仙岩镇某路所经营的副食品店被抢现金300元,并被砍伤手臂。

   同年8月12日23时许,陈某得悉在仙岩镇某地玩耍的几名男青年人中有两人可能参与了上述抢劫后,即伙同另外三人来到此地,对何某等3人进行质问并殴打。期间,何某等3人中有二人逃跑,何某未能逃脱。陈某等人为得到抢劫案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对何某进行殴打,并持啤酒瓶砸击何某的身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事后法医鉴定,何某全身共二十二处皮肤创疤,长度累计38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关注焦点>>>

   问题一:对此案,检察机关的公诉材料认定,经群众报案,陈某在事发现场被捕。但陈某的律师在会见陈某时得知,陈某在案发时是自己电话报案并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并有派出所的报案电话录音为证。陈某的这一行为属于自首。但在此案起诉过程中,陈某却一直不知自己电话报案也是自首,他一直以为自首就是亲自去公安机关投案。那自首到底都包含哪些具体的情形呢?

   律师观点: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实,自首除了群众普遍观念中的亲自去公安机关投案方式外,它还包含很多其他的具体情形。1998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被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综上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自首。

   本案中,事发后陈某主动报案,并在公安到场后投案,后又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

   问题二: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判决中,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见,自首情节的存在对陈某罪行的量刑上产生了影响。那么,我国刑法上就自首对量刑的影响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观点: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也就是说,凡犯罪以后自首的,都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具体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首先,要分清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大小;其次,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另外,对于具有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当然,犯罪较轻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本案中,陈某的犯罪事实很清楚,所以律师在代理此案时,主要工作就是确认陈某存不存在自首情节,以此为陈某争取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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