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婚宴结束后还多出一桌酒席,酒店虽然规定三日内用餐,但三天后酒店没有打招呼就自作主张把该桌酒席处理掉了,这种做法我难以接受。”昨天,市区水心的张先生同酒店交涉,认为这桌酒席他已经埋单了,酒店处理前没有再次跟他确认,侵犯了他的权益。
张先生称,今年5月2日是他的大喜之日,婚宴在市区维多利亚大酒店举办。婚宴结束后还有一桌酒席没有消费掉。当时埋单的时候,他姐姐询问该酒店工作人员,这桌预留的酒席何时消费,得到的回复是今年年底前。张先生称,自己当时就站在旁边,他姐姐还把工作人员的话向他转述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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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年底将至,几天前,张先生称他向该酒店询问这桌酒席事宜,得到的回复是这桌酒席早在他婚宴三天后就被处理掉了,并且对方提醒他婚宴合同及当时的一张单据上已注明处理该桌酒席的时间。张先生随后翻看单据,确实在单据的右下方发现手写的“限三日内用餐,延留一桌”字样。张先生认为,没有仔细查看单据上的标注是他的疏忽,但酒店处理这桌酒席时,也要跟他打声招呼,毕竟他已经埋单,何况这桌酒席价格不菲。张先生表示他已经向工商部门投诉。
对于张先生的意见,该酒店餐饮部有关负责人称,当时张先生已结清酒席费用,但还余下一桌酒席未消费,这桌酒席的冷菜已经被张先生家人带走,至于这桌酒席中一些半成品的食物,当时酒店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表示:预订桌数确认后当天人数不足,剩余桌数三天内消费掉。并且婚宴结束后酒店工作人员还特意为这桌酒席开了单据,注明限三天内用餐。该负责人表示,食品是特殊的商品,有一定保质期,更何况有些食品已经被加工,酒店不可能一直保存下去。酒店既然事先已经跟客人说明保留期限,超过该期限,酒店单方面有权处理,所以处理时也不再和客人打招呼。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克明认为,这是证据问题,如果酒店有工作人员当时表明年底前消费均可,只要有有效的旁证,那即使合同上注明三天后处理掉也没用,因为该工作人员代表酒店。但问题是张先生举出有效证明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最后只好以合同上的文字为准,既然合同上写明三天内消费,那三天后酒店是有权利自主处理的,不需要同张先生打招呼。
记者 杜笑铃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