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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户籍管理制度补充意见出台

   10月1日起我市实行新的户籍管理制度,近期,我市公安部门却发现了新的问题。“这两个多月,无论是我们支队还是派出所,还有市长热线等,接待的咨询迁户口到农村的市民越来越多,其中很多人是为了把户口迁回农村后在拆迁时多分得一些利益。”昨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王顺泉这样告诉记者,“针对这一问题,我市七大部门再次研究、讨论,于近期出台了《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据悉,《补充意见》由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及市农业经济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昨天,记者请王顺泉就《补充意见》中市民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问:怎样实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非农业户口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仍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之后又失去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资格的居民,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至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

   【农村宅基地使用】

   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怎么认定?

   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属农村在册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父母一方属上述人员的新出生人口,出生登记的户口属于随父或随母新出生农村村民的,可比照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户口关系由城镇迁往农村的,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等原籍属于本村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除外。在具体操作上,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原户籍性质进行认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问:怎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调整为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

   问:有地居民怎么享受失业保险?

   答:有地居民进入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个人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工资额的1%)的,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与住房保障】

   问:农房拆迁安置对象怎么认定?

   答:农房拆迁安置对象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农业户口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列入农房拆迁安置对象范围。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结婚的除外)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及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列入农房拆迁安置对象范围;父母在农村有宅基地证,子女在户籍制度改革前为非农业户口,没有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可以在父母安置时进行人口挂靠安置。

   问:住房保障对象的界定?

   答:为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原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或享受过农户拆迁补偿安置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暂不列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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